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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10明确设立保险集团公司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时间:2021-09-06 11:03  |  责任编辑:文辉  |  来源: 中国网  |  关键词:  |  阅读量:17402  |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息,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形成《办法》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

003010明确设立保险集团公司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具备一定条件,包括最低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办法》成立保险集团公司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起成立保险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二是改名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保险子公司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保险许可证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审批时限参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主要是股权投资和管理。

在公司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应以股权投资和管理为主集团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重大股权投资

对于重大股权投资,《办法》也有明确定义,是指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应在尊重子公司等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管理自主权的基础上,对整个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003010也明确表示,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金融企业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超过上年末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进行境外投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对境外实体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超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0%。

纳入前款计算范围的境外机构,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境外投资的一级境外机构投资单一境外非金融实体的账面余额不超过上年末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

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

103010主要修订内容之一是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拥有简洁,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拥有合理的股权控制水平,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架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水平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架构清晰。

其中提到,除部分非金融企业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否则可能不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被保险人主要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具体而言,保险集团公司应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内制定各自的风险管理政策,以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保险集团公司还应在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在保险集团成员之间传递。

保险集团成员之间发生业务协同的,应当依法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感染和利益冲突。

保险集团公司应加强对集团对外担保的整体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和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向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