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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十四五”期间安居房不低于新增住房供应总量60%

时间:2023-02-07 16:51  |  责任编辑:安远  |  来源: 证券之星  |  关键词:  |  阅读量:15792  |  

12日,海南省政府网站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增加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供应,建设保障性住房25万套,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供应不低于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60%

《指导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增加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供应,解决30万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推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将建设25万套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住房需求和人才引进结合保障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房,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双贫收入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

有序推进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城市中心区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从户籍人口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不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继续优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供应不低于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60%,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住房体系的压舱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吸引人才的磁石。

构建以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房为基础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设以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老旧小区改造。

安居房主要面向在海南省城镇无房无购房记录,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家庭的本地家庭和引进人才。

海南提出逐步将非户籍常住居民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10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住房价格与收入之比确定,不超过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倍,或者不高于60%鼓励通过集中建设,分配,收购,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改造等多渠道筹集住房

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年轻人等城镇住房群体。

根据《指导意见》,保障性租赁房建筑面积应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屋平均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房不得上市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房为名非法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主要面向城镇低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政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邢弢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主要面向被依法征收拆迁的棚户区群体供应。

当地政府表示,对于经济困难且无力购买安置房的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共有产权房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完善配套政策,切实增加住房供应。

《指导意见》提出,明确土地供应方式新增供应的住房用地将按照限价,控地价,竞质量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同时,土地供应得到充分保障市县政府要将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事事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鼓励将供应的非住宅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依法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前提是符合规划条件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供应的住宅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20%

海南也提出要落实减免税政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经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支持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房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将优先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此外,《指导意见》指出,鼓励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存量住房盘活新建市场化商品房项目可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租赁房,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建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具体分配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并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条件

鼓励开发企业利用现有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或者建设分配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房规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积极探索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个人将空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房。

支持国有企业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空置住房,以收购,长期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筹集社会空置住房,统一经营管理,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运用综合审批,税费,民用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符合规划原则,保持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同意,将空置低效的商业办公,酒店,工厂,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用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房,改造工程只是暂时改变了建筑的功能在作为保障性租赁房使用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不缴纳土地价款